某水果批发公司诉某货易货栈行纪合同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行纪合同关系,行纪人的行为符合行纪人自己作为相对人与委托人进行交易的规定,与委托人的买卖合同有效,同时也履行了行纪人的合同义务,可根据行纪合同的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某水果批发公司诉某货易货栈行纪合同纠纷
【案情】
原告为某水果批发公司,被告为某贸易货栈。原告水果公司委托被告贸易货栈代其销售一批西瓜。双方签订了一个合同:原告授权被告代其销售该批西瓜,被告凭此授权选择买主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西瓜的最低售价为每公斤一元。西瓜售出时,依据规定支付被告酬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水果公司将该批西瓜进行了交付。交付后不久,贸易货栈决定购进一批消夏食品,作为职工福利下发。经过调查比较,认为每公斤一元的价格不算贵,于是该贸易货栈自己作为买受人以每公斤一元的价格买下了全部西瓜,并将货款汇至水果公司的账上,水果公司得知后并没有什么反映,但也没有支付贸易货栈报酬。随后不久,暑期高温到来,西瓜走俏,同城的某一商场找到水果公司,表示愿意以较高价格从水果公司进货。水果公司欲与该商场签约,遂以贸易货栈是代理人,不能与被代理人进行交易为由,认为与贸易货栈所签订的合同不能成立,故而请求返还该批西瓜。而贸易货栈认为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不仅不愿意返还反而要求水果公司支付报酬。双方争执不下,水果公司以贸易货栈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行纪合同关系,水果公司为委托人,贸易货栈为行纪人。贸易货栈的行为符合行纪人自己作为相对人与委托人进行交易的规定,与水果公司的买卖合同有效,同时也履行了行纪人的合同义务。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支付被告2000元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