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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钦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为增加点击量而在网站上投放淫秽文章供人浏览的,其行为具有牟利的目的,基于行为人投入文章数量以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标准,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王钦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裁判要旨
  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应根据被告人上传淫秽信息的服务器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依据被告人上传的淫秽物品的具体情节定罪量刑。
案情
  2006年9月,王钦创建了域名为“pe68.com”的网站,供他人以手机WAP方式访问,通过在该网站上发布广告收取广告费用。2007年5月,为增加网站点击数以赚更多广告费,王钦又租用南京创网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空间,创建了域名为“ankg.cn”的网站,并将包括1197篇淫秽文章在内的共计1404篇文章上传,供他人浏览。后王钦又将“ankg.cn”网站与“pe68.com”网站链接,以进一步增加“pe68.com”网站的点击量。至案发,王钦从中牟取广告费9000余元。
裁判
  一审法院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钦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结合被告人王钦较好的认罪态度,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王钦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4万元。宣判后,王钦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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