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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闯家人诉蔡逊父母、石河子某保险公司、董展、魏俊、石河子某运输公司、某机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2、石河子某机械公司在对蔡逊机动车驾驶证审查、驾驶员选任及车辆管理存在过错,以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对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外负40%的赔偿责任。3、作为车辆的挂靠公司石河子某运输公司,应当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4、受害人在明知驾驶员醉酒状态仍乘坐其驾驶车辆,行为也有一定过错,应当对因交通事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自行负10%的责任。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刘闯家人诉蔡逊父母、石河子某保险公司、董展、魏俊、石河子某运输公司、某机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危险驾驶造成的纠纷案。

  事情追溯到两年前,2012年4月23日凌晨,蔡逊醉酒后驾驶其单位某机械公司的轻型货车,在路上超速行驶时与董展停在路边的重型普通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驾驶人蔡逊及刘闯、邢琮死亡。

  经交警认定,蔡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董展驾驶超载机动车在道路上停驶时,未开启危险报警信号灯,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刘闯、邢琮无责任。

  据了解,事发时董展驾驶的车辆在石河子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且挂靠在石河子运输公司名下,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限及挂靠期限内。又因驾驶员董展与魏俊是雇佣关系,故刘闯的家人将蔡逊的父母、石河子某保险公司、董展、魏俊、石河子某运输公司及蔡逊所在的某机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3万余元。

  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刘闯家人的请求,石河子某保险公司作为石河子某机械公司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万元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投保有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给各权利人的损失应均等。

  因蔡逊在事故中具有重大过错,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各自的过错程度和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蔡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不足部分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经法院审查,蔡逊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且有稳定的工作,死后没留有遗产。故刘闯家人要求蔡逊的父母在本案中负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

  因石河子某机械公司在对蔡逊机动车驾驶证审查、驾驶员选任及车辆管理存在过错,以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对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外负40%的赔偿责任。

  董展作为魏俊的雇员,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魏俊应当对董展给刘闯家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负30%的赔偿责任。作为车辆的挂靠公司石河子某运输公司,应当对董展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刘闯在明知蔡逊醉酒状态仍乘坐其驾驶车辆,行为也有一定过错,应当对因交通事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自行负10%的责任。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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