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令诉深圳市网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侵权纠纷案
【案号】(2006)苍民一初字第300号;(2006)温民四立终字第136号
【案情】
原告:陈庆令。
被告:深圳市网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原告陈庆令系被告深圳市网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所开发经营的华夏游戏的玩家。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华夏游戏中分别注册了cpl285588和1375888022两个游戏账号,游戏角色分别为鋈霰夤凰和钱香莲,并在华夏游戏南方三区(电信)进行游戏活动。该两账号中拥有多种高级游戏装备及华夏币等其它装备。
原告于2006年7月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于2006年4月,以该两账号登入华夏游戏时,发现被告以原告系职业盗窃者为由,永久查封了原告的两账号及账号中的所有装备及华夏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打击,故诉请判令被告:1.解除对该两账号的查封;2.返还账号中的装备;3.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其官方主页中发表书面道歉;4.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
被告辩称,因原告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华夏Online用户协议,其依据该协议查封原告的账号及装备,不存在过错。同时被告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称原告与被告间的法律关系为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同意网域公司中的游戏服务协议并成功注册游戏账号后,网域公司即为原告提供即时的网络游戏。双方在服务协议第16条第2款明确约定若用户与我们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用户在此完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我们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本案争议管辖法院为网域公司所在地,要求本案由网域公司的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审判】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庆令在同意被告的游戏服务协议并成功注册游戏账号后,双方就约定了解决纠纷途径和管辖地法院,因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规定,裁定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宣判后,原告陈庆令不服一审裁定,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被上诉人深圳市网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擅自查封上诉人的游戏账号及账号内的装备,已经侵犯上诉人对该虚假财产的所有权,双方已形成侵权法律关系。上诉人提起侵权之诉,原审案由也确定为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实际上是确认侵权之诉。由于被侵害的财产是通过上诉人使用的电脑终端而反馈感知的,上诉人所在地应当成为侵权行为地,但原审裁定采纳被上诉人提出的服务合同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服务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属格式霸王条款,对弱势群体的游戏玩家显失公平,原告选择侵权行为地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移送管辖不当,请求二审予以纠正。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诉称自己因网络游戏获得的账号及账号内的虚拟财产装备被查封提起侵权之诉,而被上诉人对该查封事实并没有否认,认为是服务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约定管辖。在侵权诉讼与合同诉讼管辖地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地起诉。由于网终信息是通过上诉人的终端数据库服务器与被上诉人的客户电脑上网连接所形成的,上诉人诉称被侵害的财产通过上诉人的终端服务器修改其数据,在上诉人所使用的电脑终端反馈感知的,双方当事人终端服务器所在地均可作为侵权行为地。上诉人选择侵权行为地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规定的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故原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变更,裁定:一、撤销一审裁定;二、本案由苍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发回后,经苍南县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以原告撤诉结案。
文/项芳鹤;陈羽
(作者单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