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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裕娟等重婚案

本案关注点: 对于行为人不承认与他人有事实婚的客观事实,不能阻却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的认定。

  
虞裕娟等重婚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1994)浦刑初字第154号。
  2.案由:虞裕娟等重婚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成木。
  被告人:虞裕娟。1994年6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石长安,浙江省浦江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礼云,又名何礼咏。1994年7月2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礼云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金荣;人民陪审员:徐成章、谢竟成。
  6.审结时间:1994年9月22日。
  (二)诉辩主张
  1.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虞裕娟于1980年4月22日与浦江县郑宅镇东明村的郑修琏自愿登记结婚,生有一子一女。1991年9月中旬离家出走,数月后与被告人何礼云以夫妻名义在何家公开同居。1993年6月6日生下一女后才将自己有丈夫和子女的实情告知何。此后虞、何继续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至案发。被告人虞裕娟有配偶而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并生下一女;被告人何礼云明知虞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虞裕娟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虞裕娟是因丈夫郑修琏经常打骂她,村人恶意中伤她,使她无法在夫家生活下去而离家出走,后与家境贫寒的被告人何礼云共同生活。并且对1994年4月以前两被告人的重婚行为,虞的丈夫曾提起自诉,后又撤诉,应视为已作处理。4月以后的行为,按照新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仅属非法同居,故不能认定为重婚行为,更不能构成重婚罪。
  (三)事实和证据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虞裕娟经其姐夫之兄即浦江县郑宅镇刺园村民郑某介绍与郑宅镇东明村郑修琏相识,后于1980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和睦相处,次年生下一子。取名郑齐旦;1982年又生下一女,取名郑笑笑。1985年起郑修琏外出到杭州打工挣钱,以后夫妻感情逐渐有所疏远。1991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虞裕娟将浦江县白马镇一男性村民留在家中住宿并发生了两性关系。留宿之事被从杭州回家的丈夫郑修琏撞见,为此郑打了虞。同年9月虞借故离开夫家外出,数日后来到浦江县前吴乡罗坪村,对该村村民骗说自己是要饭的,既无丈夫又无子女。经一些村民撮和及被告人何礼云和父母同意,虞裕娟当晚即住在被告人何礼云家中,并与何礼云同居。自此后,虞、何二人即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3年6月6日双方生下一女后,虞才将自己有丈夫和子女的真实情况告诉何礼云。此后,虞、何仍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何家。郑修琏得知妻子虞裕娟不辞而别后回家寻找妻子。1993年底了解到虞已与他人结为夫妻,遂于1994年元月13日具状向浦江县人民法院起诉,控告虞裕娟、何礼云犯重婚罪。浦江县人民法院浦西人民法庭受理之后,经调解自诉人郑修琏表示只要虞裕娟能够离开何礼云回家与自己及子女团聚,愿意撤回自诉。在虞裕娟表示愿意与郑及子女团聚后,郑修琏于4月14日要求撤回对虞、何的控诉,浦江县人民法院于同日裁定准予郑修琏撤诉。虞裕娟也于同日随郑修琏回家。被告人虞裕娟在郑家居住数日后又偷偷离家到何家继续与被告人何礼云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至被逮捕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虞裕娟供认自己因将男子留宿在家且与其发生了两性关系,当晚被丈夫郑修琏撞见,后于1991年9月离家出走到被告人何礼云家,隐瞒自己有丈夫、子女之事并与何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生下一女后才将真实情况告知何礼云;
  2.被告人何礼云对与虞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事实也供认不讳,同时还供认自己在虞生下一女时虞已将有丈夫、子女之事实告知自己;
  3.证人何炳之、吴国仙、何成义、盛礼义均证实虞裕娟到何家时隐瞒了有丈夫、子女的真实情况,一到何家后即与何礼云作为夫妻共同生活,且生下一女;
  4.郑修琏向法院控告虞裕娟、何礼云重婚后又撤诉之事实有浦江县人民法院(1994)刑初字第8号案卷材料证实;
  5.郑修琏与虞裕娟系合法夫妻有二人的结婚证证实。
  (四)判案理由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虞裕娟系有夫之妇,在自己与其他男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被丈夫发现后离家出走,隐瞒自己有丈夫、子女的真实情况,长期与被告人何礼云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且双方生下一女,虽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但双方确已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即夫妻关系。虞裕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构成重婚罪。
  被告人何礼云开始因被虞裕娟欺骗,不知其有丈夫,将虞留在家中,未要求虞同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将虞作为妻子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形成事实婚姻,但主观上无重婚的故意。然而,在1993年6月6日虞生下一女后已明知虞系有夫之妇,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特别是在法庭解决后还将虞作为自己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应认定为主观上具有重婚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被告人虞裕娟、何礼云的重婚案经浙江省浦西县人民法院浦西法庭审理后,被告人虞裕娟本应改邪归正,与郑修琏重归于好,但其不思悔改,继续与何礼云重婚,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1994年4月,被告人虞裕娟经法庭解决回家数日后,又与何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重婚行为的继续,不能视为已经处理,只能认为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重婚罪名成立,被告人虞裕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虞裕娟、何礼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维护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对被告人虞裕娟、何礼云的重婚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五)定案结论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作出如下判决:
  1.虞裕娟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何礼云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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