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借婚姻大收彩礼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小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小周彩礼款120000元。
小周与小张经人介绍相识。二人第一次见面时,小张当即收下小周见面礼10000元。2012年5月小周为小张购买金手链、金项链、金戒指,共计花去16900元。2013年农历1月16日小周与小张举行婚礼时小张收小周120000元。
2013年5月9日小周与小张补办了结婚证。2013年5月17日,小周与小张因为花钱的事吵了一架。谁知第二天小张去赶集后便没了踪影。后来,小周多次寻找妻子的下落都没有结果。小周也曾多次到岳父母家寻找,岳父母反而向小周要女儿。无奈之下,小周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小张返还原告彩礼130000元及“三金”金手链、金项链、金戒指各一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周与被告小张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领取结婚证很短时间被告小张离家不归,不尽夫妻义务,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要求离婚,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虽然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且婚前被告接收原告彩礼数额较大,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困难,被告小张应予以酌情返还。原告小周虽举出购买“三金”发票,但发票无购买人姓名且无证据证明“三金”在被告小张处,故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小周与被告小张离婚;二、被告小张返还原告小周彩礼款1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