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中院判决刘才龙等诉大地财险南阳公司等交通事故案
本案关注点: 肇事车辆虽未直接与被害人驾驶的车辆碰撞,但其车辆撞到动物后开启了一个危险源,该危险源又致被害人车辆翻倒,被害人的伤害与该危险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对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南阳中院判决刘才龙等诉大地财险南阳公司等交通事故案
案情
2012年4月24日,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魏集村村民魏后超驾驶陈庆华所有的豫R25251号“东风”小型客车,沿邓州市邓襄路自北向南行至该市构林镇魏集街十字路口处,撞到横穿道路的一条狗,狗随即窜至路东边,与刘才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前轮相撞,致使三轮车翻倒,刘才龙及乘坐人崔天芝受伤。后陈庆华将刘才龙、崔天芝送至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并为二人垫付医疗费用5820元,刘才龙住院治疗l5天,崔天芝住院治疗71天。另:豫R25251号“东风”小型客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下称大地财险南阳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因各方未就事故赔偿达成一致,刘才龙和崔天芝将大地财险南阳公司及魏后超、陈庆华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损失共计3.10177万元(含陈庆华垫付的医疗费5820元)。
裁判
邓州市法院认为,魏后超驾驶小型客车与横穿道路的狗相撞,狗又与对向行驶的刘才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三轮车翻倒,驾驶人刘才龙及乘坐人崔天芝受伤的事故,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刘才龙、崔天芝因该交通事故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五项损失合计3.20884万元。陈庆华的豫R25251号小型客车在大地财险南阳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刘才龙、崔天芝要求赔偿的损失3.10177万元(含陈庆华垫付的医疗费5820元),未超出合理范围,故应由大地财险南阳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邓州市法院判决:大地财险南阳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刘才龙、崔天芝保险赔偿金25197.7元,支付陈庆华垫付医疗费5820元。
大地财险南阳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魏后超驾驶车辆与狗相撞,所撞的狗在惊吓之中,慌不择路又撞上刘才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并造成刘才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翻倒,致刘才龙、崔天芝受伤,所以刘才龙、崔天芝的受伤与肇事车辆存在因果关系。
2013年4月28日,南阳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