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某2诉陶某某3等财产所有权及婚姻自主权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寡妇丧偶之后有再婚的权利,他人禁止寡妇改嫁的,属于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陶某某2诉陶某某3等财产所有权及婚姻自主权纠纷案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文民初字第47号
原告陶某某2。
委托代理人康志学。
被告陶某某3。
被告侯某某。
被告:陶某某。
被告:陶某某1。
原告陶某某2与被告陶某某3、侯某某、陶某某、陶某某1财产所有权及婚姻自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在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我与死者陶永林结婚,婚后有三个子女,现均在小学读书。1999年我和丈夫与修建了正房5间,2008年又修偏房3间,2010年6月23日我丈夫陶永林在新疆发生车祸当场死亡,经新疆农八师一四一团调解委员会调解,给我赔了9.1万元,但四被告多次缠闹将此款存入银行,为期三年,户名为我儿子陶XX。5.12地震后,我和丈夫获得灾后重建贷款2万元,我们将此款借给本社的李建祥,但被告陶某某3、侯某某却将此款从李建祥处收回,未将此款还给信用社,至今此款本息仍记在我头上。在我丈夫陶永林死后,四被告不准我在家居住,并扬言三年不准我出门打工,不准我找对象。现我要求法院依法保护我的房产使用权。将从李建祥处的借款还给我。我和三子女获得9.1万元赔偿款由我支配。四被告不准干涉我的婚姻自主权。
被告辩称:我们不想占用原告所获得的赔偿款,主要是这钱是用来抚养原告的三个子女的,但原告有赌博的恶习,害怕将其赔偿款挥霍一空,三个子女无人抚养。原告和丈夫修建的正房5间,偏房3间那是原告所有的。我们主要是害怕原告外出打工一去不回将三个子女丢给我们。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陶某某2和丈夫陶永林共同修建的土木结构带楼瓦房无间及偏房三间由原告陶某某2及子女居住,四被告不得阻拦。
二、以陶永林名义所贷的重建款2万元由被告陶某某3偿还。
三、原告陶某某2因丈夫死亡所得到的赔偿款余额91750元,其中4万元由原告陶某某2自由支配,剩余51750元仍存在原告之子陶XX名下,由被告陶某某设置密码,原告陶某某2保存存折。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自愿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尹光平
人民陪判员 文兆贵
人民陪审员 杨明春
二O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赴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