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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4人诉某医院、某血液中心过错输血连带赔偿案

本案关注点: 患者在手术过程中感染HIV及丙肝病毒,存在医院手术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血浆包本身携带病毒,或两者共同作用三种可能,患者可以选择起诉医院、血液中心,或医院与血液中心(共同被告)。实际接受诊疗的患者死亡后,因为医疗赔偿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利益,应属于死亡患者的遗产,根据继承法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死亡患者所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王某等4人诉某医院、某血液中心过错输血连带赔偿案

  王某的丈夫李某因尿毒症入住某医院进行换肾手术,术前体检显示HIV(艾滋病毒)抗体阴性、丙肝抗体阴性,术后体检发现HIV抗体及丙肝抗体均呈阳性,李某感染艾滋病毒。一年半后,李某因艾滋病医治无效死亡。妻子王某认为李某是在某医院手术过程中感染艾滋病毒以致死亡,手术医院以及提供血浆包的血液中心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以李某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与李某的父母及儿子一起将两家单位诉至法院,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要求两单位共同赔偿住院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万余元。法院经审查后,立案受理了王某等的起诉。后经审理查明,血浆包质量合格,某血液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某感染及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李某的死亡与肾移植手术无直接关系,但因查阅全部资料未见供肾的艾滋病等病原学相关检查报告及供、受者肾脏配型检查报告单,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缺陷,不能确定患者感染艾滋病与供肾的关系。法院最终判决某医院赔偿王某等四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2万余元,并支付李某感染后在其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57万余元。本案一审裁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律法规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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