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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

本案关注点: 申请人黎某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后黎某重新出现,符合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判决的情形,应予撤销。

  
黎某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黎某。
  申请人黎某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黎某诉称,因申请家庭贫困,于2005年中旬离家外出福建省打工谋生,少与家人通讯,造成与哥哥黎政权的误会,给哥哥黎政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和死亡。2013年1月2日,申请人回到家与哥哥黎政权团聚。现申请人黎某尚健在,要求法院撤销(2010)阳民特字第1号和第2号民事判决书。
  经查,黎某。本院根据黎政权的申请,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阳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黎某为失踪人。2011年9月6日,本院又根据黎政权的申请,作出(2010)阳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黎某死亡。2013年1月2日,申请人黎某回到家与黎政权团聚。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黎某被宣告失踪和死亡后,2日重新出现,其本人申请撤销宣告其失踪和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2010)阳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0)阳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岗
  二O一三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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