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销售侵权复制品,对于未售出部分的货值也应计算到违法所得数额之中,根据《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未销售部分货值达30万的可以视为违法所额定数额巨大,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于无法查明实际售价的情况下对于尚未销售的部分应以侵权复制品上标明的价格来计算违法所得的价值。
谢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案情]
被告人谢某于2008年9月起,先后在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相城区租用民宅、车库,购进各类盗版书籍并雇佣人员,利用在淘宝网注册的三家网络书店销售盗版书籍。2009年10月23日,文化执法部门依法查封谢某的违法经营场所,并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盗版书籍合计14576册,按书籍标示的价格计算,货值金额总计537977元。谢某此前销售盗版书籍违法所得和经营数额因无证据而无法确定。2010年4月6日,谢某被检察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未遂)提起公诉。
[分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对于货值金额是否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产生了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货值金额应按照盗版书籍标示的价格乘以数量来确定,即金额为537977元,达到了立案追诉的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照盗版书籍实际销售的价格来计算货值金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要看计算结果;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按照同类盗版书籍的市场中间价来计算,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也要视计算结果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