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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诉柳先生侵犯隐私权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私装摄像头瞄准邻家进出通道,无论其行为是否存有窥视他人的故意,在客观上已然形成对他人隐私权的现实威胁,应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尚不足以造成权利人精神损害的,无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李先生诉柳先生侵犯隐私权纠纷案

  家住花园小区一层居室的李先生,发现二楼邻居柳先生在自家阳台顶部安装了一个摄像头,方向直指李家的进户花园。为此,两家打起官司讨说法。闸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柳家应限期拆除该摄像头,对李家要求偿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不予支持。近日,柳家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李、柳两家系上下楼邻居,原本相安无事。去年10月,李先生偶然发现柳家的阳台新装了一个“探头”,对准自家进户花园。想到日后一家人的进出乃至网购收件时刷卡输入密码的过程,都将在这只“鹰眼”似的摄像头监控之下,李先生顿觉如芒在背、不寒而栗。

  李家愤然将柳家告上法庭,要求柳家拆除该摄像头,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柳家也是一肚子委屈,称其在自家阳台安装摄像头无须征得李家同意,亦无意窥视李家私人生活。装摄像头仅为确保自家安全及观察晾晒的衣物,并未侵犯李家隐私权。

  承办法官亲赴现场勘察,查明并确认该摄像头朝向李家的入户花园,而该入户花园又是李家的唯一进出通道。据此,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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