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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隆毛纺织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案

本案关注点: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享有上述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厦门厦隆毛纺织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案
  
  【案情介绍】
  申请人:厦门厦隆毛纺织有限公司。
  申请人厦门厦隆毛纺织有限公司(下称厦隆公司)系全民所有 制企业法人,前身是厦门毛纺厂筹建处,于1981年筹建,1990年部 分投产,占地面积7200平方米。1990年5月与厦门华隆毛纺有限公 司合并组成厦隆公司,经营精梳毛条毛纱、精纺毛坯布及精纺呢绒 服装生产。主要设备及建筑物为毛纺、毛条生产设备和与之相配套 的厂房、供电、变电设备、办公楼等,设计规模为4800锭精纺、年 产800吨毛条。由于基建周期过长,项目多次更改,投资基本靠贷 款,投产之际已负债累累,流动资金严重缺乏,加之产品质量、数 量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连年亏损,公司一直无法全面启动生产,且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导致自试生产起一直处 于严重亏损状况下负债经营,1994年10月被迫全面停产。公司停产 以来,曾采取多种方式寻求合作伙伴,终因机器设备、厂房专业性 很强,闲置时间又长,设备严重老化,且毛纺行业严重萧条,始终 未能找到出路。经初步核查,申请人企业财产约为7000万元,但负 债已达1.8亿多元,确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有在册职工600人,已下岗483人,申请破产时实际在公司上 班的人员不超过10人。停产近3年中,厦隆公司向厦门市社会福利 保障中心借去职工生活费250万元。企业从立项、兴建、试生产直 至停产,整整经历了 17年,公司实收资本19875100元。1996年10 月24日,厦隆公司董事会向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上报“关于厦隆 公司破产报告”及破产预案,经主管部门同意,1997年4月,厦隆 公司作为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宣告厦隆公司破产。
1997年5月20日,厦门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 调小组将厦隆公司破产项目上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 作领导小组,并经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计划,计划核销 银行呆坏账准备金1. 0452亿元。
经厦门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及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截至1997 年9月4日,厦隆公司资产总额为56314079 (评估价格),负债 184371299. 50元,历年累计亏损151409378. 80元。经清算组清算, 债权人会议确认,厦隆公司资产变现收人350119079. 73元,资产回 收率62. 17%,其中抵押财产2213600元,职工安置费用626万元,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15534498. 78元,总债务176261770. 3元(其 中99. 9%为金融债权)。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
1.厦隆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负债数额巨大,且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经审查属实,认定厦隆 公司已出现法定破产原因,厦隆公司申请破产还债符合法律规定,依 法宣告厦隆公司破产。
2-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对厦隆公司的部分固定资 产主张抵押权,经查: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与厦隆公司订有抵 押贷款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 有效。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对厦隆公司抵押的部分固定 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以抵押物的实际实现值为限,不足部分作 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
3- 破产财产包括破产宣告时厦隆公司所有的全部财产,已设定 抵押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 数额的,超过部分应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还包括破产宣告后至破 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按征用费标准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在变卖为确定的货币资金后纳人破产财产的范围。
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第1款、第23条第1款 第1项、第24条的规定以厦隆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1997年9月4日以(1997)厦经初字 第123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厦隆公司破产,同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 在完成资产评估、清收债权、整体拍卖破产财产及安置职工任务后, 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制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优先拨付破产 费用后,全部采用现金分配的方式,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对 各破产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4条关于“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 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 需要”的规定,第36条关于成套设备应整体出售的规定,以及国发 (1994) 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发(1997) 10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 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 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破产财产的处置的有关规定,确定厦 隆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拍卖而签订的厦隆公司整体财产买卖合同有 效,所得的价款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8条第2款的规定 “巳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其他列入厦隆公司的破产 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的规定,债权人中国建 设银行厦门市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以抵押物的实际实现值为限, 不足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的规定,由清算组提出财产分 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及第16条关 于债权人会议决定方式的规定,第34条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1997年 11月21日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0条的规定,以民事裁 定书确认厦隆公司债权人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债权数额为 52754144. 63元、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债权数额为14328737. 24 元、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市分行债权数额为44673236. 23元、中国建设银 行厦门市分行债权数额为66587464. 46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800 万元,抵押财产拍卖所得2213600元从债权总额中扣除)、厦门市能源 开发公司债权数额为131787. 76元,按照清偿顺序,先拨付破产费用、 职工安置费和国家税收款、公路规费、诉讼费计24414495. 58元,实际 可供分配清偿的财产为9992428元(其中2213600为抵押财产)。对所 欠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福建兴业银行厦 门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厦门市能源开发公司等五家的债务 作为破产债权受偿。据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第二次债权 人会议讨论通过,决定按4. 41%的比例清偿债务。裁决书送达后,当事 人均未提出异议,破产财产得到顺利执行,至此,厦隆公司破产财产分 配完毕。依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法院 做出民事裁定宣告厦隆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后由清算组向工商管理部 门办理厦隆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因清算组出售财产的费用及税收在政 府的支持下予以减免,厦隆公司清偿债务的比例调整为8. 81%。1997 年12月初,厦隆公司的债权人按期上报国家核销银行呆坏账准备金 1. 0452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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