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天平地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认为侵犯自己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普乐公司)将北京天平地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平地成公司)告上法庭。据悉,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天平地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优朋普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3万余元的判决。
优朋普乐公司依法独占享有涉案影片在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天平地成公司未经优朋普乐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壁虎网”上擅自提供搜索、链接到提供涉案影片P2P下载服务的第三方网站上。
优朋普乐公司诉至法院称,天平地成公司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故要求就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天平公司不服,以公司并非传统的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其网站上的链接全部指向迅雷,至于影片资源的供应和后续的下载过程全部由迅雷及其名下的下载软件完成,其本身并未实施任何侵犯涉案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且壁虎网上有关影片的分类、整理等均是来自互联网的公共信息,并非其故意制作,其对涉案影片的权利状态也无审查义务,一审法院对公司主观状态认定有误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天平地成公司虽主张本案中真正实施侵权行为的是第三方迅雷,但这一事实并不影响对其性质的认定,即向公众提供了搜索并链接到提供P2P下载的迅雷网站的服务,其本质上仍属于搜索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其经营的网站上标注有对于电影概述、剧情介绍、剧照、主演等内容,故天平地成公司虽主张这些内容并非其制作,但未就此举证证明。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马云鹏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