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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子丹诉耿卫国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的名誉不得损害,损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甄子丹诉耿卫国名誉权纠纷案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历时两年多的演员甄子丹诉导演耿卫国(艺名檀冰)名誉侵权案作出判决,耿卫国应在30日内在新浪网等媒体上向甄子丹书面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甄子丹诉称,自己与耿卫国不存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也无上下级关系。但耿卫国却相继在公开场合污蔑其“利用强权迫害耿卫国,致使耿卫国倾家荡产”,并无端指责甄子丹“随意炒监制、炒演员、炒剧本、炒导演、炒投资人、炒项目”,尤其还使用“霸占”“强盗”“强权淫威”“丧失良心和道德”等带有贬义的词语辱骂、诋毁甄子丹。在耿卫国发布上述不实言论后,人民网、新浪网、凤凰网等全国各大主流媒体分别对此进行报道,导致对甄子丹的各种非议随之而来。甄子丹认为,耿卫国的行为已构成对甄子丹名誉权的严重侵害。

  耿卫国辩称,自己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公开场合所述情况均为事实,甄子丹在耿卫国召开新闻发布会之前就已遭到诸多负面评价,网民对其攻击与耿卫国无关。

  经审理查明,耿卫国先后在2012年多次联络各媒体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表了针对甄子丹的大量负面言论。法院认为,耿卫国发表的针对甄子丹人格、基本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法守法情况的言论,使用了贬义性甚至是贬低、丑化其人格的侮辱性言论。耿卫国所称甄子丹罢演、无故要求涨片酬、拒绝退还片酬、拒绝解除合约、抄袭、涉诉等行为,对演艺人员而言属于未遵守职业操守甚至违法的行为,存在对其演艺事业构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耿卫国在发表相关言论的过程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耿卫国作为导演,在公开场合对甄子丹作不实陈述,该方式容易误导公众,使公众更加容易相信其陈述的真实性。据此,法院认定耿卫国的行为构成对甄子丹的名誉侵权,遂作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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