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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厂诉甲供电局供应电合同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归供电局所有的电表由于出现故障导致电表读数偏高,在用电方对电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供电局应予以检修并核实。但是供电局不检修、核实,以强制手段中止供电而要挟用电方缴纳非法电费,显然违反了合同法上的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供电局应对由其过错行为所致的用电方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乙厂诉甲供电局供应电合同纠纷案

  2000年5月28日,甲供电局工作人员李某到乙厂抄表计费,发现电表读数过高,遂询问乙厂工作人员,乙厂工作人员回答并未超额用电。李某记下电表读数后表明要检修电表,但却一直没有人来修电表。2000年6月9日,供电局按照电表实际记录数开出电费发票,要求乙厂交电费、乙厂当即提出异议,认为本厂在这段时间用电期内没有超常用电,电表可能出现故障,要求供电局派人检修并核实用电数。供电局对此要求置之不理,仍要求按照电表读数交费。乙厂只按照平时用电量交了费。供电局多次催促乙厂交纳剩余款项,乙厂拒绝,供电局遂于2000年6月20日中止了乙厂的供电,乙厂被停电20天,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乙厂认为供电局不查清事实即中止供电是违约行为。供电局称交电费是乙厂的义务,乙厂不交电费,供电局就有权停电,并称乙厂不交电费就不供电。乙厂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赔偿自己因断电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恢复供电。法院经审理查明:电表的所有权归供电局并由供电局负责维修,乙厂没有动过电表,电表读数过高是由于电表有质量问题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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