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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县×村村民委员会诉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村委会违法隐瞒非法超额预留机动田的实际情况,侵占已经发包给他人的土地,违反了在村民大会中通过的与村民签订的补发协议,应当认定构成侵权,应当返还土地。虽然土地发包相对人户口分立且已死亡,但户口分立与合同关系没有丝毫影响,仅为户政管理方面的一项内容,与本案合同之诉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关系,也无法独立证明土地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省×县×村村民委员会诉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



  原告×××省×县×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王某,男,汉族,43岁,系该村村民

  1999年,王某所在的村委会根据国家政策实施村集体土地第二轮承包。承包方案尊重全体村民的意愿,由于该村村民均同意:在第一轮土地承包面积的基础上,根据每个家庭人口的增减状况,采取“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户之间进行个别调整,适度调整土地面积。王某的父亲由于年事已高,父子俩向村委员会提出按一个家庭承包的方式,将两个家庭的土地台帐并到王某名下的一个台帐之中,王某父母的其他子女也同意王某的要求,至此王某开始与父母共同生活,但王某父母的户口一直分立。由此,在村委会土地台帐中,王某夫妻、王某父母、王某之女五人名下的土地均记在王某的台帐之下,共计30亩。2001年间,王某父母双亡,但王某一直经营父母名下的承包田。

  2008年,该村理财小组根据大部分村民的反映,共计从该村预留的机动田中发现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比例(5%)的80垧土地,此情况经全体村民代表表决,一致同意将预留机动地以外的80垧土地按人口分到每户,但并未讨论村民人口的增减情况,故这次王某分到5个人补分的承包田5亩。后来,村委会结合部分村民的意见,于2009年通知王某收回其已亡父母名下的2亩补分承包田,但王某拒不退还。该村委会便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收回王某超占的2亩承包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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