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林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夫妻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男方吸食毒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女方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任何联系并分居生活较长时间,可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女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林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相识相恋多年,妻子林某因不堪忍受丈夫陈某婚后吸毒恶习,也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愤而起诉离婚。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据了解,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于2008年经朋友介绍相识,2013年恋爱,2014年6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育有一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期间,被告陈某因吸食毒品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林某以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被告吸食毒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原告曾于2017年4月19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任何联系并分居生活至今,可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婚生小孩原告照顾、抚养时间较多,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小孩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当地生活标准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为止;在不影响小孩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被告陈某享有探望的权利。

  
责任编辑:徐政武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