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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柱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本案关注点: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非法融资的团伙犯罪中,应综合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2013年5月16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95号(2013年9月16日)

  一、案情

  被告人李传柱等。

  被告人李传柱伙同赵云成等人于2007年7月成立黑龙江东兴德高新型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建材公司),由李传柱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3月29日,李传柱成为黑龙江天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众投资公司)的大股东,并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7月16日,李传柱在广州成立黑龙江天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天众投资公司广州分公司),租用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9号高盛大厦16楼C、D房作为天众资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办公地点。2009年3月,李传柱以东兴建材公司的名义到广州开展活动,招聘被告人郝建国、莫范才、毕承志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并与郝建国、莫范才、毕承志商议,由李传柱提供项目,郝建国、莫范才、毕承志负责招聘业务员、组织策划宣传,向社会吸收投资款,郝建国、莫范才、毕承志及其招聘的业务员从集资款中获取提成。2010年7月至10月间,李传柱先后在人才市场招聘被告人周洁、张秋琴到公司担任财务人员。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间,李传柱、郝建国、莫范才、毕承志利用东兴建材公司、天众投资公司、天众投资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名义,向客户谎称其公司投资环保隔墙条板、哈尔滨向阳生态园林公墓、广州享福老年公寓等项目有高额利润,以年利率15%至24%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专门引诱中老年客户投资。经查,东兴建材公司除生产过少量隔墙条板外,由于用地手续不全,实际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哈尔滨向阳生态园林公墓与天众投资公司、天众投资公司广州分公司、东兴建材公司并无关联,由于审批手续不完善,实际并未投入建设;广州享福老年公寓与李传柱尚未达成交易意向,李传柱亦未就该项交易支付定金。上述向客户吸收的投资款,全部进入李传柱控制的私人账户,并未投入公司实际经营,而是按提成比例私分。郝建国、莫范才、毕承志的提成比例分别是客户投资款的5%、1.5%、1.5%,经理、部门主任、业务员各按本部门或本人吸收投资款8%-16%的比例参与分成,余款除支付公司日常开支、返还客户利息外,由李传柱占有支配。经鉴定共向622名被害人收取投资款人民币49508900元,以分红形式支付给被害人款项人民币3841270.7元,实际收取被害人投资款人民币45667629.3元。

  二、裁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传柱、郝建国、莫范才、毕承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周洁、张秋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传柱成立天众投资公司、东兴建材公司、天众投资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并无真正的实际经营,以公司名义吸收的集资款全部进入被告人李传柱个人账户,并由其支配,因此本案并不构成单位犯罪。周洁、张秋琴在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款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李传柱、莫范才、毕承志、周洁、张秋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郝建国主动退回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李传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郝建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三、被告人莫范才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被告人毕承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五、被告人周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六、被告人张秋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七、将本案扣押、冻结的非法所得按比例返还给各被害人;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略)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郝建国、莫范才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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