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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坚、陈晓纯诉蔡传涛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言论自由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但各方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禁止任何人以享有行使自己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言论自由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应依据案件事实及证据来确定各方当事人行使其民事权利的合法性与适度性,从而平衡上述权利的冲突。

  
林振坚、陈晓纯诉蔡传涛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2民初217号。

  一、案情

  原告:林振坚、陈晓纯。

  被告:蔡传涛。

  原告林振坚、陈晓纯诉称:2016年6月2日,林振坚、陈晓纯在汕头市濠江区红桥路中段的仙师公庙门口发生争吵,被告蔡传涛未经林振坚、陈晓纯同意,使用手机对其俩人争吵的行为进行视频拍摄,并将上述视频上传至互联网进行传播。林振坚、陈晓纯得知后,要求蔡传涛交出用于拍摄该视频的手机并将该视频删除,但蔡传涛拒绝配合。之后,该视频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导致陈晓纯在无法忍受社会舆论与“人肉搜索”的情况下多次产生轻生念头。2016年6月3日,林振坚、陈晓纯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达濠派出所,蔡传涛承认上述事情是其所为,并写下了《澄清书》,表示同意删除视频使其不再传播。2016年6月24日,上述视频被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以下简称“安徽公共频道”)夜线60分栏目组播放。自此,该视频被各大视频网站及网络新闻头条播放,网站最高点击量达到6193.4万余次。蔡传涛的上述行为对林振坚、陈晓纯的名誉、隐私、工作、生活及精神造成严重影响,侵犯了林振坚、陈晓纯的肖像权,并对林振坚、陈晓纯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遂向法院诉请:1.蔡传涛立即对网络上现有视频进行彻底消除,并且在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栏目或知名报社登报进行公开道歉,以及在“QQ”“微信”“新浪微博”等网络软件中进行书面道歉;2.蔡传涛赔偿林振坚、陈晓纯精神损失、名誉损失2万元。

  被告蔡传涛辩称:其于2016年6月2日在汕头市濠江区红桥路中段仙师公庙旁看见林振坚正在殴打陈晓纯,出于正义,其用手机拍摄了上述不法行为。后来,其应了同事吴某之要求将该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吴某,并当即将视频在其手机上删除。视频是被吴某上传至微信群的,并非由其上传至互联网。为此,其也已向林振坚、陈晓纯道歉并向林振坚之父母送上糖果表示歉意,在达濠派出所处理本纠纷期间其也写下《澄清书》。2016年6月25日,林振坚、陈晓纯告知其该视频已被安徽公共频道播放,其即通过电话及邮件联系安徽公共频道要求在网络上删除该视频,但没有得到回复。蔡传涛认为,其所拍摄的涉及林振坚、陈晓纯的视频系在公共场所拍摄的,并不侵犯林振坚、陈晓纯的隐私权,视频并未盈利,故也不会侵犯林振坚、陈晓纯的肖像权,且视频并没有拍摄到林振坚的脸部,对陈晓纯的脸部也不能清晰地显示;该视频并无存在虚假、侮辱、诽谤林振坚、陈晓纯的情节,故并没有贬低林振坚、陈晓纯的行为;该视频在网上传播的影响并不大,且其拍摄行为也系响应创建文明城市伸张正义而为,并不违法;林振坚、陈晓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依据;蔡传涛作为普通公民,无法通知相关网站删除涉案视频。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林振坚、陈晓纯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林振坚在汕头市濠江区一路上因与妻子陈晓纯发生争吵而公然扇打陈晓纯的脸部并被蔡传涛用手机拍摄成视频;林振坚、陈晓纯就此向蔡传涛提出删除视频的要求,蔡传涛为此写下《澄清书》。蔡传涛将其拍摄的林振坚扇打陈晓纯的视频上传于互联网,该视频于2016年6月25日被安徽公共频道以《实拍女子遭男友连扇巴掌》为题进行播报。蔡传涛虽辩称该视频并非由其上传至互联网,但其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该抗辩与《澄清书》的内容相悖,故法院对该辩解不予采信。

  二、裁判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般人格权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讼争焦点实质为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之间的冲突,必须依据案件事实及确认的证据来确定各方当事人行使其民事权利的合法性与适度性,从而平衡上述权利的冲突。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同时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案林振坚与陈晓纯虽系夫妻关系,但林振坚在公共场所公然使用暴力扇打陈晓纯的脸部,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且侵害了陈晓纯的人格尊严。蔡传涛对林振坚的上述不法暴力行为进行拍摄并予以公布,应属其作为公民行使其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但是,对于陈晓纯而言,其在公共场所被他人暴力扇打脸部,其人格尊严本已受到侵害,而蔡传涛在没有对视频中的陈晓纯的容貌及形象进行隐蔽处理的情况下公布该视频,导致视频在安徽公共频道上播放,显然蔡传涛的行为已造成陈晓纯人格尊严受侵害的不利影响得以扩大,给陈晓纯造成更大的精神压力。蔡传涛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过了其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必要限度,侵害了陈晓纯的人格尊严,且蔡传涛实施上述行为时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陈晓纯认为蔡传涛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法院认为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利用各种形式侮辱、诽谤他人的名誉,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人格尊严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虽然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损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但是侵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未必会造成对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陈晓纯并没有证据证明蔡传涛的行为已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且蔡传涛的行为也不属于侮辱、诽谤等行为,故陈晓纯认为蔡传涛侵害其名誉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林振坚关于蔡传涛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主张,因林振坚在公共场所公然使用暴力侮辱他人的行为本来就属违法,为法律所禁止,蔡传涛对林振坚的该违法行为进行公布应属其行使其言论自由权的正当方式,并无不妥,况且该视频也只是显示了林振坚的背面,一般人并无法判断出其系林振坚本人,故蔡传涛的行为并没有侵害林振坚的合法权益。林振坚的该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蔡传涛将涉诉视频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布并被安徽公共频道播放,致该视频至今仍存在于安徽卫视网站上,蔡传涛有义务通知安徽卫视对其网站上的该视频予以删除。对于陈晓纯提出的要求蔡传涛删除其他网站上的涉诉视频,因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视频存在于其他网站上,故对陈晓纯超出上述范围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陈晓纯要求蔡传涛进行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相对应,法院认为蔡传涛应采用书面形式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因蔡传涛实施侵害陈晓纯人格尊严的行为,必定给陈晓纯精神造成损害,陈晓纯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理由正当,结合本案的侵权范围、影响、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蔡传涛赔偿陈晓纯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蔡传涛虽称其行为是对不文明行为的曝光,属于正义行为,但任何权利均不是绝对的,法律在赋予权利主体行使自由权的时候,都规定行使权利的必要限度,蔡传涛行使其合法权利时应遵循适度性,不应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综上,判决如下:一、被告蔡传涛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知安徽公共频道删除其网站中存在的其于2016年6月25日播放的《实拍女子遭男友连扇巴掌》的视频;二、被告蔡传涛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法院提交对原告陈晓纯的道歉书,道歉书的内容由法院核定;若逾期提交,法院将指定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蔡传涛承担;三、被告蔡传涛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晓纯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四、驳回原告林振坚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陈晓纯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蔡传涛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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