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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诉洪某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性等方面进行残害和摧残的行为。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后损害赔偿。

  叶某诉洪某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
  原告:叶某,女,29岁,汉族,住河南省某市。
  被告:洪某,男,31岁,汉族,住河南省某市。
  原告叶某与被告洪某于1996年5月7日登记结婚。1997年11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洪茵(化名)。婚后不久双方便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0年双方借钱买了一辆出租车,由被告运营。因被告较喜爱喝酒,故酒后双方时有争吵,甚至有殴打行为。2003年5月15日,被告酒后在家中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头部、面部及身体多处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2003)公伤鉴字第2845号鉴定书鉴定原告损伤属轻微伤。2003年5月23日,原告以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致使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于1997年生育一女,取名洪茵。婚前,我了解到被告酗酒成瘾,且待人态度有时较蛮横,但觉得被告人品似乎也不坏,也许婚后经过双方努力能够改掉他的这些毛病。但婚后,被告并没有改掉酗酒的恶习,依然我行我素,在我怀孕时及生孩子后,被告不仅常常喝醉酒,而且经常夜不归宿。即使在家双方也时常因此发生激烈的争吵,给夫妻感情带来极大损害。婚后我们借钱买了一辆出租车由被告营运,但被告跑车的收入几乎没有给家拿过,且经常因喝酒而不出车,甚至酒后当着女儿的面骂我、打我,给我肉体和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被告这种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长期严重影响着我和女儿的正常生活,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依法分配家庭共同财产134400元,分割双方共同债务44000元,由被告偿付原告损失2320元(鉴定费100元,检查费22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感情从婚前到婚后一直很好,有时发生争执也是正常的,我当时打原告是因为我喝醉了,并且表示会改掉所有恶习。
  案件在审理期间,即2003年6月17日下午6时许,原告骑车带着女儿洪茵回家时,被告开车将原告及其女儿撞倒在地,造成二人多处受伤。后被告被治安拘留,2003年6月21日原告及其女儿的损伤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2003)公伤鉴字第3896号、第3897号鉴定书鉴定均属轻微伤。
  [审判]
  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经常喝酒后当着女儿的面,打骂原告,给原告肉体和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被告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影响着原告和女儿的正常生活,而且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本案被告的上述过错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原告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而要求精神损害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某区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判决: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洪茵由原告抚养,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40元,至洪茵独立生活之日止;
  三、原告婚前财产(创维牌彩电1台)归原告所有,被告婚前财产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于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现金75000元作为补偿;
  四、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199000元,由原告负担所欠亲属部分89000元,由被告负担所欠其亲属部分110000元;
  五、被告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100元,检查费220元,精神赔偿金2000元,共计232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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