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务工屋内将燃煤裸烧,导致一氧化碳中毒,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后遗症,经鉴定符合十级伤残。王先生将煤炭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9万余元。近日,昌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2013年3月底,王先生因觉天冷,从院落试烧炉内搬取煤炭到屋内燃烧取暖,次日因意识不清被工友送往医院诊治,4月2日,王先生好转出院。4月23号,王先生出现一氧化碳中毒症状:言语不清,性格改变,反应迟钝,蹒跚步态,需在他人帮助下行走,大小便失禁,记忆力下降。再次就诊,临床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5月初,王先生又因“燃气中毒后精神障碍1月余”入院进行康复治疗,恢复后王先生呈边缘智能状态。经鉴定,王先生符合十级伤残,经鉴定一氧化碳中毒与伤残等级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60-90%。
根据鉴定意见书,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是指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人意识恢复后,经过20—60天的“假愈期”发生、表现各种精神症状、锥体系或锥体外系神经损害和癫痫发作等。年龄40岁以上、原发性高血压史、脑力劳动、暴露一氧化碳时间较长或脑CT异常者,更易发生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
王先生认为自己到煤炭公司处务工,公司应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且有相对安全的措施,自己受伤后,公司交纳了部分医疗费后,不闻不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恳请判令公司赔偿医疗费60250.69元、误工费39000元、伤残费329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802元等共计19万余元。
煤炭公司认为事件的发生完全是王先生的过错。事件发生时已不是取暖期,屋内没有任何炉具或通风装置,王先生在屋内将燃煤裸烧,实质无异于自杀。公司提供的住处没有安全隐患。事件发生后,公司垫付了医疗费3696元,并采取了应尽的措施。况且王先生自身就有“脑梗”病史,目前原告的状况脑梗死、颈动脉硬化等属于自身病症的自然发展和延续,与一氧化碳中毒无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系成年人,应明知燃烧煤炭可能产生一氧化碳中毒的情况下仍搬取煤炭取暖,故应对自身遭受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煤炭公司存在管理疏漏情形,应承担次要责任。王先生与煤炭公司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由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80%和20%;结合王先生一氧化碳中毒的治疗情况及鉴定意见,本院酌定一氧化碳中毒对原告伤残等级的参与程度为70%。故法院判决煤炭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8435元、误工费1260元、伤残费4613元等共计132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