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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诉某煤炭公司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对自身损害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的,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他人对损害的发生也起到一定作用的,应承担次要责任。由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双方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

王先生诉某煤炭公司身体权纠纷案


  王先生在务工屋内将燃煤裸烧,导致一氧化碳中毒,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后遗症,经鉴定符合十级伤残。王先生将煤炭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9万余元。近日,昌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2013年3月底,王先生因觉天冷,从院落试烧炉内搬取煤炭到屋内燃烧取暖,次日因意识不清被工友送往医院诊治,4月2日,王先生好转出院。4月23号,王先生出现一氧化碳中毒症状:言语不清,性格改变,反应迟钝,蹒跚步态,需在他人帮助下行走,大小便失禁,记忆力下降。再次就诊,临床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5月初,王先生又因“燃气中毒后精神障碍1月余”入院进行康复治疗,恢复后王先生呈边缘智能状态。经鉴定,王先生符合十级伤残,经鉴定一氧化碳中毒与伤残等级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60-90%。

  根据鉴定意见书,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是指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人意识恢复后,经过20—60天的“假愈期”发生、表现各种精神症状、锥体系或锥体外系神经损害和癫痫发作等。年龄40岁以上、原发性高血压史、脑力劳动、暴露一氧化碳时间较长或脑CT异常者,更易发生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

  王先生认为自己到煤炭公司处务工,公司应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且有相对安全的措施,自己受伤后,公司交纳了部分医疗费后,不闻不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恳请判令公司赔偿医疗费60250.69元、误工费39000元、伤残费329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802元等共计19万余元。

  煤炭公司认为事件的发生完全是王先生的过错。事件发生时已不是取暖期,屋内没有任何炉具或通风装置,王先生在屋内将燃煤裸烧,实质无异于自杀。公司提供的住处没有安全隐患。事件发生后,公司垫付了医疗费3696元,并采取了应尽的措施。况且王先生自身就有“脑梗”病史,目前原告的状况脑梗死、颈动脉硬化等属于自身病症的自然发展和延续,与一氧化碳中毒无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系成年人,应明知燃烧煤炭可能产生一氧化碳中毒的情况下仍搬取煤炭取暖,故应对自身遭受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煤炭公司存在管理疏漏情形,应承担次要责任。王先生与煤炭公司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由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80%和20%;结合王先生一氧化碳中毒的治疗情况及鉴定意见,本院酌定一氧化碳中毒对原告伤残等级的参与程度为70%。故法院判决煤炭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8435元、误工费1260元、伤残费4613元等共计13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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