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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有某某返还遗失物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拾得他人遗失的手机不适用于善意取得,被遗失的手机属于遗失物,应该返还给原物所有人,原物所有人应当履行所做出的为找回遗失物的酬金承诺。

  孙某某诉有某某返还遗失物纠纷案
  【案情】
  2014年3月2日,原告孙某某在妻子开的手机店中发现单位配发给自己的一部摩托罗拉手机丢失,遂以手机被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孙某某让手机店员工发了内容为“如将手机交还,可奖励人民币500元”的短信。该手机带卫星定位功能,3日6日,在获知丢失手机拨打过其他人的电话后,孙某某之妻以派出所的名义向丢失手机拨打的机主询问情况,并说如不归还该手机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孙某某丢失的手机不是被盗,而是被告有某某在大街上拾到。在公安机关组织双方调解时,被告认为由于原告的行为使其名誉遭受了损害而未达成协议,原告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手机。被告则认为原告诬告被告到其手机店盗窃手机,给其名誉造成了损失,要求原告恢复名誉并赔偿相关费用。
  【处理】
  该案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开庭时,被告的多名亲属、朋友到庭旁听,且情绪激动,认为原告的行为给被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并表示若处理不好就要上访。原告则认为手机是原告的,被告应该无条件归还。在法庭调解阶段,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指出被告应当将拾得的手机归还原告;原告在手机丢失的情况下,发出了归还手机奖励500元的短信属承诺行为,因此在被告归还手机时应该履行承诺,同时支付被告保管手机必要的费用;原告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向被告的亲戚朋友打电话询问并说不归还就要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使被告的亲戚朋友误以为该手机是被告盗窃,给被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原告应当消除影响。经过法官从情、理、法各个方面耐心说服,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一、由被告返还原告遗失摩托罗拉手机;二、由原告按其承诺支付给被告500元及支付被告保管手机的费用300元;三、由原告向被告赔礼道歉。上述协议已当庭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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