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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诉马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不动产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簿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不能仅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簿确定不动产的权属,而应当依据不动产真实的权利状况确定不动产的权属。

  
许某诉马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2009年11月10日,黄某与马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黄某将其所有的滨湖花园C1#-1-1802室房屋一套以130万元出售给马某,由马某于2009年11月10日前支付26万元,于2009年11月25日前再支付续104万元。2009年11月16日,黄某、马某与房屋置换中心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同日,黄某转入房管中心39万元。2009年11月18日,马某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91万元。自2009年12月至2011年2月的贷款均为许某以马某名义偿还,其余贷款计89万余元于2011年3月由户名吴某某账号转入户名为马某的账号一次性偿还完毕。2009年11月25日,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马某。许某认为其是以马某名义购房,其应为该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马某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簿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不能仅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簿确定不动产的权属,而应当依据不动产真实的权利状况确定不动产的权属。案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显示,案涉房屋的权利人为马某。许某则主张案涉房屋是其借用马某的名义购买,该房屋应属于其所有。基于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故应当依据该不动产真实的权利状况对案涉房屋的权属予以确定。从本案购房款的支付、房贷的偿还、承诺书、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分析,能够认定案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应为许某。故判决确认案涉房屋所有人为许某,马某协助许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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