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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珂帝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

本案关注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依法登记设立的公司。用人单位与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不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公司签订用工协议,与该公司部分人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用人单位与不具备缴费资格的案外人的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法定缴费义务。

  
上海珂帝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

  【案情】
  原告:上海珂帝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告上海珂帝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珂帝公司)系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8月26日,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接到举报,反映原告存在未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等情况。2008年9月17日、9月25日、10月7日,被告向原告分别发出调查询问书,对原告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其间,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全厂人员名单、出勤考核表、员工出勤记录表、工资发放表等材料。2008年11月5日,被告予以立案。被告经调查后发现,2005年3月至2008年10月,原告未按规定缴纳95名员工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遂于2008年11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08年11月16日前补缴所欠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2008年11月19日,被告致函嘉定区外来从业人员管理部门,要求核定原告应补缴综合保险费的金额。2008年12月10日,嘉定区外来从业人员管理部门出具了委托协办函回执并附外劳缴费人员明细,认定原告未缴纳王国英等72名外来从业人员在2005年3月至2008年10月的综合保险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85759.90元。因原告未实施整改,被告即于2009年1月6日作出沪人社监(2008)理字第2221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原告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72名外来从业人员2005年3月至2008年10月的综合保险费,计人民币85759.90元。原告对该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72名外来从业人员中,有35人系上海黄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氏公司)依据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向其派遣,应属于黄氏公司的员工,工人综合保险费用依据协议第五条也应由黄氏公司缴纳。经庭审调查确认,黄氏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务派遣用人单位;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足以证明,争议的部分外来从业人员在原告单位实际务工,接受原告单位的统一管理,获得原告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原告依法负有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的综合保险费的义务,其与不具备缴费资格的黄氏公司的约定不能作为免除原告法定缴费义务的依据。综上,被告所作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原告的起诉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但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虽然在法律文书中列明72名欠缴综合保险费的外来从业人员姓名及欠缴起止时间和缴费总额,却未能写明计算方法及每人欠缴金额。经法院审查,上述情形尚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及相关外来从业人员权利的侵害,属行政瑕疵,但被告仍应在今后的行政执法中予以纠正,以体现行政行为的公开与公正性。据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4)项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珂帝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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