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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加西申请撤销宣告对其本人的死亡案

本案关注点: 申请人黎某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后黎某重新出现,符合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判决的情形,应予撤销。

  
包加西申请撤销宣告对其本人的死亡案

  
甘肃省迭部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包加西(曾用名包加喜)。
  申请人包加西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1998年4月30日作出(1997)迭林民特字第07号民事判决,宣告申请人包加西死亡。2012年2月份,包加西在甘肃省民政厅的帮助下被送回家中,迭部县公安局出具证明已确认了其身份,包加西本人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宣告包加西死亡的(1997)迭林民特字第07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国建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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