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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本案关注点: 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内容完整、全面,符合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经营状况及财产状况没有出现继续恶化的情形,不存在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等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管理人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且终止重整程序。

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受理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民重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终结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民重整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申请破产重整。
  3.重整申请人: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仁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天兴,该公司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志昆;审判员:陈林、何海燕。
  6.审结时间:2008年11月4日。
  (二)重整申请情况
  聚仁兴公司,前身为景洪聚仁兴橡胶有限公司,主营天然橡胶经销。聚仁兴公司橡胶一厂系公司的二级法人单位,主要负责对天然橡胶产品进行加工生产,公司和胶厂均为独立核算单位。截至2007年9月公司和胶厂累计负债共计200779653.8元,其中公司欠53529400元,胶厂欠147250253.8元,公司和胶厂实有资产及债权83626812.66元,其中固定资产为 36607400.27元,资产负债率为240%。公司和胶厂于2007年9月末处于停产状态。聚仁兴公司规模在同类型企业中属于全国最大的,具有一定优势,且公司品牌具备一定知名度,具备通过重整使企业起死回生的条件,在此情况下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三)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聚仁兴公司,前身为景洪聚仁兴橡胶有限公司,主营天然橡胶经销,公司登记机关为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截至2007年9月30日,企业在册职工为245人,绝大多数为农民工,少数为城镇下岗职工和应届毕业大学生。
  聚仁兴公司从事橡胶经营加工业务13年,根据多年经验积累,发现国内标20号橡胶有很大需求空缺,于2005年6月28日设立一厂运行生产。2005年、2006年产量分别达到 1.3万吨、3.5万吨。由于这两年的橡胶行情基本一路上涨,利润空间很大,公司经营决策层作出错误决策,强行上了4条生产线。与此同时,工厂管理经营不善,加之2007年橡胶价格一路下滑,致使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出现停产局面。截至2008年3月10日,聚仁兴公司的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06136500元,净资产为—16427.64万元。为使企业摆脱困境,聚仁兴公司向本院提出重整申请。
  我院在立案审查后,于2008年3月10日裁定依法受理聚仁兴公司申请重整案。并于同日指定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为重整管理人(管理人选定的具体情况如下:首次采用抽签、摇珠及竞标三种方式相结合,从省高院确定的64家社会中介机构中,由本院成立的评审委员会最终选定了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为本重整案件的管理人)。
  重整程序开始后,重整管理人于3月11日接管了聚仁兴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对债务人的财产、财务、人员、印章证照进行了盘点,制作了相应的盘点清册。3月12日,管理人又依据本院批准同意聚仁兴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将接管的以上财产及资料移交给该公司。管理人调查了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并制作了财产状况报告。在此基础上,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形成了《关于同意聚仁兴公司继续经营的报告》,经本院5月20日批复同意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由聚仁兴公司继续自行营业。聚仁兴公司自2008年5月31日至2008年8月31日共生产经营橡胶4550吨,营业额达到 11386万元,向管理人报交利润(不含税)2827125元。8月20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管理人报酬方案》,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确定,并要求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方案内容,并应将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列入重整计划草案。
  聚仁兴公司重整案件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8月28日召开,会上对该公司的担保债权、劳动债权、税务债权及普通债权四类债权进行了核查,形成了债权确认决议,其中担保债权人(抵押及质押担保)3户,债权数额48151309.78元,劳动债权人23人,债权数额 197944.3元,税务债权人3户,债权数额337322.89元,普通债权人49户,债权数额 157090374.22元;通报了《管理人工作报告》及《管理人报酬方案》;会议表决同意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并投票选出了候选人。会后,本院于9月11日书面决定认可了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
  依照《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及第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第八十一条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2008年9月9日,聚仁兴公司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1.重整经营方案包括了经营方式的调整和组合,生产经营的供销保障,生产成本的损耗控制,内部管理的机制调整,重整的融资途径和方法,生产经营的计划目标,管理人报酬方案,重要问题处理建议方案等内容。
  2.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内容如下:劳动债权不做调整,在取得利润不低于运营所需的条件下优先偿还,工伤赔偿根据实际盈利分几次逐一偿还;税务债权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滞纳金,经过调整后一次性偿还;普通债权按照债权金额的90%偿还。
  3.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执行监督期限为5年。
  《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据此,本院在收到该《草案》后决定于10月7、8、9三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聚仁兴公司的四类债权人分组按时参与了债权人会议,债务人及管理人对《草案》进行了说明,并回答了债权人的询问,债权人对《草案》讨论后,分组表决结果如下:担保债权组、劳动债权组、税务债权组全票同意《草案》,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2008年10月13日,聚仁兴公司重整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聚仁兴公司重整案经过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草案》,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
  (四)判案理由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合议庭经审查后认为,管理人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应当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且终止重整程序。
  理由如下:(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财产状况没有出现继续恶化的情形,相反生产经营能力和效益逐月提升;不存在债务人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2)《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完整、全面,符合《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了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及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管理人报酬方案。(3)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对债权人进行了分组,分组进行了讨论、并由债务人及管理人进行了说明,回答了债权人的提问。分组表决由债权人代表进行了监票,表决结果由昆明市国证公证处进行了现场公证。各表决组均通过《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综上,聚仁兴公司重整案于2008年10月7日、8日、9日经普通债权组、担保债权组、劳动债权组、税务债权组的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分组表决由债权人代表进行了监票,表决结果由昆明市国正公证处进行了现场公证,各表决组均通过《草案》,表决程序符合《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该《草案》内容符合《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五)定案结论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裁定:
  1.批准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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