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邹志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
本案关注点: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
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邹志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
【案号】(2009)崇民初字第44号;(2011)桂民三终字第9号
【案情】
原告:邹志坚。
被告: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德汽车公司)。
被告: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左汽车总站(以下简称崇左汽车总站)。
被告: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左汽车客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崇左汽车客运中心)。
邹志坚于2007年3月27日和2008年8月29日分别承包了广西南宁超大吉通运输有限公司桂A19910和广西超大运输有限公司桂A23607两辆客车进行营运,并以上述两公司的名义分别与崇左汽车客运中心签订了公路营运客车进站委托代理业务合同,经营南宁至崇左的往返班线,在南宁的起点站和终点站为南宁江南客运站。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崇左汽车客运中心凭运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齐全有效的经营证件为乙方邹志坚办理进站手续,根据运管部门批准的班线、班次,按实际情况确定发车时间,公布里程、票价,提供停车、发车和旅客候车等场地设施,提供售票配客、办理行包托运、组织旅客上下及进出站验票等服务,坚持售票配客一视同仁,公开车况,为旅客提供择优选乘的便利,不欺客等。乙方邹志坚服从崇左汽车客运中心站务管理,听从调度安排和站方稽查、保卫指挥,认真执行运行计划,严格遵守站场管理规定,服从站场车辆指挥员的管理,按售票额10%支付客运代理费给崇左汽车客运中心等。签订合同后,邹志坚的两辆客车开始营运。在营运过程中,因邹志坚认为崇左汽车客运中心售票配客不一视同仁而对其产生意见。2007年5月28日,在崇左市交通管理局运管处的主持下,崇左汽车总站、崇左汽车客运中心与包括邹志坚在内的所有经营崇左至南宁班线的车辆承包者就售票与服务工作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邹志坚认为崇左汽车客运中心依然未按双方达成的意见履行,在售票过程中仍存在利用职权欺骗旅客,限定旅客购买指定客运公司车票,扰乱客车正常运营的行为。邹志坚多次请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崇左汽车客运中心停止垄断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62640.80元。
旅客在崇左汽车客运中心购票时,售票员确实存在故意不卖南宁江南客运站的车票或者向拟购买南宁江南客运站车票的旅客兜售南宁埌东客运站车票等行为。邹志坚桂A19910车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平均乘坐率为34.07%,桂A23607车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平均乘坐率为27.75%。
崇左汽车总站和崇左汽车客运中心是运德汽车公司下属两个平级的分支机构,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崇左汽车总站主要从事县内和县、市、省际班车客运及货物运输等业务,在崇左市也有多辆客车进入崇左汽车客运中心经营崇左至南宁的往返班线,在南宁的起点站和终点站为南宁埌东客运站。崇左汽车客运中心主要是为旅客及营运车辆运输提供服务的客运服务企业,所有往返崇左市的县、市、省际班车客运车辆都必须由崇左汽车客运中心统一管理运营,统一售票。
【审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邹志坚认为崇左汽车客运中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其利益,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邹志坚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邹志坚提供的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崇左汽车客运中心确实存在利用其统一售票的支配地位,故意不卖南宁江南客运站的车票或者向拟购买南宁江南客运站车票的旅客兜售南宁埌东客运站的车票等行为。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和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情形,崇左汽车客运中心的垄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邹志坚客车乘座率,侵害了邹志坚的利益,应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崇左汽车总站、崇左汽车客运中心共同赔偿邹志坚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运德汽车公司负连带责任,驳回邹志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邹志坚服判,没有提起上诉。运德汽车公司、崇左汽车总站、崇左汽车客运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崇左汽车客运中心的行为没有构成垄断,不应赔偿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构成侵权。
经二审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崇左汽车客运中心自愿支付给邹志坚人民币3万元,并承诺规范经营管理秩序,营造公平、有序、良好的竞争环境。
文/韦晓云(二审主审法官)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