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定界故意伤害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因被采取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自己的真实身份并主动供述被异地司法机关上网追逃的罪行,不属于准自首或坦白的适格主体,应视为自动投案,构成一般自首。
向定界故意伤害案
(2012)沪二中刑初字第166号;(2013)沪高刑终字第36号
案情
2002年7月18日20时许,朱文林因买卖砖块之事,在上海市普陀区西苏州河路1369号建筑工地与被害人蔡啓春发生争执,后朱文林电话通知向定界等人前来帮忙。向定界等人赶至案发现场后,向定界持刀分别捅刺被害人蔡啓春、邓春胸腹部,致邓春死亡、蔡啓春构成轻伤,后逃逸。2012年5月10日,冒名“吴辉”的向定界因赌博被重庆市城西派出所处行政拘留10天,“吴辉”虽对赌博行为供认不讳,但对自己身份情况拒不供认。后经公安人员教育、劝诫,“吴辉”交代其真名为向定界,并供述2002年在上海市持刀刺戳他人的犯罪事实。公安人员通过网上比对,发现向定界的在逃编号,遂将其拘留。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将向定界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定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向定界因赌博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向定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宣告后,向定界以其系一般自首,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减轻处罚。
2013年4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黄伯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