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本案关注点: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将假币存入自己所在的储蓄所,后又支取真币,趁储户取款之机,夹带假币发给储户,造成假币流入市场,同时也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了侵害,构成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案情介绍】
被告人杨某某(某县某信用社某储蓄所出纳员)获得百元面额假人民币2200元,利用工作之便于次日将2000元假币存入本县某储蓄所。同年4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又从该储蓄所支取了人民币2000元(真币),将2200元假币夹放在库存款中。同月25日上午,该储蓄所储户刘某某要求支取存款人民币1000元,杨某某趁支付存款之机,将300元假币夹带在刘某某支取的现金内。刘某某于次日上午支付货款时发现所取存款中有假币300元。当日下午,刘某某到该储蓄所找到被告人杨某某,要求调换假币,杨以所取存款不是假币为由予以拒绝。刘因调换未果,在购买货物时支付假币100元流入市场,剩余假币200元于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收缴。储户王某某到该储蓄所要求支取存款人民币5650元,被告人杨某某趁支付存款之机,采取同样夹带的手段,又将300元假币支出。刘某某因利息与杨发生误会,便将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0100元现金放在柜台上要杨清点,杨便将此款与支付的5650元存款混在一起。尔后杨征询刘是否将此款再存入该所。在征得储户刘某某同意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此款放在伪钞鉴别器上逐一进行鉴别,将已夹带的300元假币检出,并告之王所携带的10100元现金中有假币300元。事后,王某某将此事告知其夫周某某,因周交给刘的10100元现金均系旧币,且货币中间有折痕,故周怀疑该假币系储蓄所发出,便到本县某信用社反映此事。该社副主任官某某立即到某储蓄所调查核实,当场从被告人杨某某的库存和办公桌中查获假币1600元。储户王某某支取的假币300元已由某信用社调换为真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赔真币人民币1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