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某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学校未对学生进行体检,未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未针对学生个体体征的差异性进行甄别施教,导致学生在校学习过程中发生身体损害的,学校存在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赔偿责任。
孙某诉某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情】
不久前某中学一孙姓学生因晨跑导致身体终身致残事件,当事人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鉴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用等各种损失近230万元。原来被告某中学系全日制公办学校,原告孙某系高一年级的住校生,学校从开学始,组织住校生晨跑(阴雨天除外)。一天清晨,原告孙某在校内随同班同学晨跑至途中450米时突然晕倒,学校老师积极施救,并经多家医院进行治疗,最终司法鉴定结论为:孙某处于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根据现有提供的资料,结合孙某的发病过程分析,其患有肥厚性心肌病,肺部感染,在此基础上,由于本次运动诱发疾病的加重,突发心跳骤停,继而导致脑缺氧,从学校至医院抢救已超过脑细胞对缺氧的耐受时间,使之成为不可逆,最后成为植物生存状态。
【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截止诉讼时止,原告已发生的总损失合计87万余元。后续治疗及辅助费用因未实际发生,当事人可另行起诉。法院还查明,自原告入学后至本案损害结果发生前,被告未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入学新生进行体检;未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被告亦未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对原告损失的87万余元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某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