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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抽象危险犯是与侵害犯、具体危险犯并列的犯罪类型。长期以来,侵害犯在德国刑法分则体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而抽象危险犯则一直处于它的“阴影”之下。但自从20世纪70年代的刑法改革以来,抽象危险犯逐渐成为立法者“偏爱”的犯罪类型。尤其是在附属刑法中出现了大量的抽象危险犯规定。抽象危险犯数量不断增多,已有与侵害犯和具体危险犯并驾齐驱之势。在侵害犯和具体危险犯中,立法者明确将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以彰显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而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并没有对法益侵害或者具体危险作出任何规定。那么,立法者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国家制裁手段对单纯的行为方式进行规制的根据为何?这就是德国刑法信条学中的“抽象危险犯正当性问题”。 徐凯博士编著的这本《抽象危险犯正当性问题研究--以德国法为视角》共分为五个部分,来阐释并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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