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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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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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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理法律关系的认定 保理合同是指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签订的,约定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基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等至少一项服务的合同。 构成保理法律关系,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保理商必须是依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公司; (2)保理法律关系应当以债权转让为前提; (3)保理商与债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保理合同; (4)保理商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 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名为保理合同,经审查不符合保理合同的构成要件,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应按照实际法律关系处理。 保理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借款关系。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债务人支付应收账款,而非债权人直接归还保理融资款。保理法律关系也不同于债权转让关系,保理商接受债务人依基础合同支付的应收账款,在扣除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应将余额返还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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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理合同的效力 保理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为有效。 保理合同属于反向保理且符合前款规定的,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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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理法律关系的认定 保理合同是指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签订的,约定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基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等至少一项服务的合同。 构成保理法律关系,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保理商必须是依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公司; (2)保理法律关系应当以债权转让为前提; (3)保理商与债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保理合同; (4)保理商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 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名为保理合同,经审查不符合保理合同的构成要件,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应按照实际法律关系处理。 保理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借款关系。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债务人支付应收账款,而非债权人直接归还保理融资款。保理法律关系也不同于债权转让关系,保理商接受债务人依基础合同支付的应收账款,在扣除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应将余额返还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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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理合同的效力 保理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为有效。 保理合同属于反向保理且符合前款规定的,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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