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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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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设立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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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01:28
  • 2
    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01:22
全书内容(84)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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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 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00:32
  • 2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00:11
  • 3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00:14
  • 4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00:16
  • 5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00:14
  • 6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00:05
  • 7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00:29
  • 8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00:38
  • 9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00:39
  • 10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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