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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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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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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四条 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00:09
  • 2
    第八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00:26
  • 3
    第九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00:16
  • 4
    第十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00:19
  • 5
    第十一条 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00:26
  • 6
    第十二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00:09
  • 7
    第十三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00:26
  • 8
    第十四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00:22
  • 9
    第十五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00:17
  • 10
    第十七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00:49
  • 11
    第二十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00:14
  • 12
    第二十二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00:30
  • 13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项工程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分包资格中的相应工程内容。
    00:56
全书内容(2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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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1】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
    00:34
  • 2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00:23
  • 3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00:09
  • 4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00:05
  • 5
    第四条 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00:09
  • 6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00:14
  • 7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00:20
  • 8
    第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00:19
  • 9
    第八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00:26
  • 10
    第九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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