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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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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相关的法律条文(4)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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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五十八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00:51
  • 2
    第五十九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00:09
  • 3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对撤销申请的审查和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00:12
  • 4
    第六十一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00:19
全书内容(81)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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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章 执  行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00:58
  • 2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00:10
  • 3
    第二条 【积极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00:09
  • 4
    第三条 【消极适用范围】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00:11
  • 5
    第四条 【自愿仲裁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00:12
  • 6
    第五条 【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00:10
  • 7
    第六条 【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00:08
  • 8
    第七条 【公平合理合法仲裁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00:08
  • 9
    第八条 【仲裁独立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00:07
  • 10
    第九条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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