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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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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20) 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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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九、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00:16
  • 2
    二十四、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00:36
  • 3
    五十、假冒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按冒用人的真实身份确定主体。
    00:07
  • 4
    五十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00:27
  • 5
    五十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内地就业应办理相应用工手续,其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等用工手续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已经付出劳动的,由所在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00:35
  • 6
    五十四、已办理了就业证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离开就业证所登记的用人单位,入职新用人单位,若未变更就业证上的用人单位信息的,则外国人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00:14
  • 7
    五十五、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违反法定义务,造成劳动者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00:10
  • 8
    五十六、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00:07
  • 9
    五十七、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即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和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00:22
  • 10
    六十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一日时止。 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理。
    00:45
  • 11
    六十六、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00:31
  • 12
    七十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平等协商确定”主要是指程序上的要求,如果平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最后决定权在用人单位。如该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寻求救济。
    00:21
  • 13
    七十四、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但由于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0:19
  • 14
    七十七、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要求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与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提出。
    00:18
  • 15
    八十五、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属违法解除行为。
    00:11
  • 16
    八十九、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00:08
  • 17
    一百、用人单位实行每周工作六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应予准许。该工作制度属于标准工时制。
    00:09
  • 18
    一百〇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支付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依据双方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调整。
    00:47
  • 19
    一百〇八、双方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该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仍负有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
    00:13
  • 20
    一百〇九、《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 按照上款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其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的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00:33
全书内容(28) 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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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00:14
  • 2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00:06
  • 3
    九、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00:16
  • 4
    二十、因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致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现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应根据原用人单位的请求确定被告。原用人单位只请求解决与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可只以劳动者为被告;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和现用人单位提出经济损失索赔请求的,应以劳动者和现用人单位为共同被告。
    00:26
  • 5
    二十一、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主张劳动法上的有关权利,用人单位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劳动者是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挂靠人或营业执照借用人聘用的,应当将承包人、挂靠人或营业执照借用人追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00:22
  • 6
    二十三、劳动争议中,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举证责任如下分配:   (1)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00:26
  • 7
    二十四、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00:36
  • 8
    二十五、当事人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下分配:   (1)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   (2)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3)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4)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对货款收回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负担。   (6)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劳动者应就其存在加班事实或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或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证据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前两年内的工作时间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经劳动者确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   (7)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前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前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上款所称的工资支付情况应包括《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相关内容。
    01:53
  • 9
    二十六、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下分配:   (1)当事人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2)当事人主张存在解除劳动合同或存在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事实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就其解除原因举证;   (4)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00:43
  • 10
    二十七、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按举证责任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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