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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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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破产清算“相关的法律条文(15)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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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00:22
  • 2
    第九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00:13
  • 3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00:06
  • 4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00:22
  • 5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
    00:14
  • 6
    第五十条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报告; (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九)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01:15
  • 7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 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
    00:32
  • 8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债权人有权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定。
    00:16
  • 9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应当及时登记、清理、审计、评估、变价。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保全。
    00:11
  • 10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将丧失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对易损、易腐、跌价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财产应当及时变卖。
    00:18
  • 11
    第五十五条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01:30
  • 12
    第五十七条 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00:11
  • 13
    第五十八条 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00:17
  • 14
    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00:51
  • 15
    第六十二条 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00:15
全书内容(107)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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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3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00:53
  • 2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00:12
  • 3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00:22
  • 4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00:30
  • 5
    第四条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00:12
  • 6
    第五条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00:13
  • 7
    第六条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00:57
  • 8
    第七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00:15
  • 9
    第八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一)债权的真实性;   (二)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   (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00:17
  • 10
    第九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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