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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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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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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未经外债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中资企业不得将其自身承担的债务风险和偿债责任转移到境内。
00:09
全书内容(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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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为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特制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财政部部长:项怀诚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 二00三年一月八日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00:29
2
第一条 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00:08
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00:06
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00:12
5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00:08
6
第五条 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 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 5、国际融资租赁; 6、非居民外币存款; 7、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 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
01:01
7
第六条 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00:18
8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 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
00:15
9
第八条 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00:12
10
第九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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