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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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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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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五条 《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00:10
  • 2
    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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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完成新品种育种的人是指完成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
    00:09
  • 4
    第十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被授予一项品种权。 一个植物新品种由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于同一日内提出品种权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最先完成该新品种育种的人。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撤回申请;所提供证据不足以作为判定依据的,品种保护办公室驳回申请。
    00:34
  • 5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新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组成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三)以国家名称命名的; (四)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 (五)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七)属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 (八)夸大宣传的。 已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或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的转基因植物品种,如品种名称符合植物新品种命名规定,申请品种权的品种名称应当与品种审定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的品种名称一致。
    00:56
全书内容(6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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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00:18
  • 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00:07
  • 3
    第二条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00:17
  • 4
    第三条 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00:25
  • 5
    第四条 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00:05
  • 6
    第五条 《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00:10
  • 7
    第六条 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00:09
  • 8
    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00:35
  • 9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完成新品种育种的人是指完成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
    00:09
  • 10
    第九条 完成新品种培育的人员(以下简称培育人)是指对新品种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仅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被视为培育人。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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