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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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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1)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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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00:13
  • 2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00:14
  • 3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00:08
  • 4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00:07
  • 5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00:08
  • 6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00:08
  • 7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00:19
  • 8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00:26
  • 9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00:37
  • 10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00:23
  • 11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01:49
全书内容(37)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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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00:21
  • 2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00:14
  • 3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00:13
  • 4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00:14
  • 5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00:07
  • 6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00:14
  • 7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00:12
  • 8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00:08
  • 9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00:22
  • 10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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