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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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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金融诈骗罪“相关的法律条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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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 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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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它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诈骗数额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诈骗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恶意透支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每增加4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增力口20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数额增加超过2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数额增加超过100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恶意透支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增加40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数额增加超过400万元不足2000万元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数额增加超过200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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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全部偿还透支款,皂的,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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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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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数额每增加1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每增加30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超过数额每增加60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每增加3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0万元的,每增加15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数额每增加30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数额每增加3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5000万元的,每增加50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数额超过15000万元的,超过数额每增加250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每增加1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7500万元的,每增加25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7500万元的,超过数额每增加125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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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使用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的存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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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综合考虑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以及被害人谅解的情况等,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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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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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 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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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它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诈骗数额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诈骗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恶意透支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每增加4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增力口20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数额增加超过2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数额增加超过100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恶意透支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增加40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数额增加超过400万元不足2000万元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数额增加超过200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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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 (2)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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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全部偿还透支款,皂的,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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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持有鸦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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