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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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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借记卡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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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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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八条 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00:06
3
第九条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00:12
4
第十条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00:10
5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计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帐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帐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帐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帐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帐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帐户或自有帐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帐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01:54
6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帐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帐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四)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帐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00:46
全书内容(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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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办、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现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00:26
2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00:21
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00:18
4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00:09
5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00:11
6
第五条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00:16
7
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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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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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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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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