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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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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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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停止防卫行为: (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 (二)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 (三)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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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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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停止防卫行为: (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 (二)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 (三)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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