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立即同步「庭内」账号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立即去认证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知道了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快速登录,收藏此知识
请填写有效的手机号码
请拖动滑块,进行验证
免费获取验证码
请输入正确的验证码
登 录
首次登录将自动为您注册
注册即同意
《东方法律平台服务条款》
账号密码登录
快速登录,收藏此知识
用户名或密码有误,请重新输入
请拖动滑块,进行验证
登 录
下次自动登录
验证码登录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
点此下载
搜索
全部
词条
案例
法律法规
期刊
图书
...
我的收藏
资料设置
退出
登录
/
注册
东法号
法信
东法微课
东法阅读器正式推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2
播放全部
收藏
分享
微博分享
QQ分享
微信扫一扫
与“虚假宣传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2
用手机听
1
关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竞争字(2013)174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部门可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对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豫工商文〔2013〕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11月5日
00:49
全书内容(1)
2
用手机听
1
关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竞争字(2013)174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部门可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对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豫工商文〔2013〕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11月5日
00:49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相关推荐
换一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46
广告管理条例
0
00:00:00
/
00:00:00
x
1.0
2.5
2.0
1.5
1.0
0.5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