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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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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福利待遇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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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00:28
全书内容(7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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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 兵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八章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01:22
  • 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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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00:07
  • 4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00:19
  • 5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00:07
  • 6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00:16
  • 7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00:14
  • 8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00:15
  • 9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00:06
  • 10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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