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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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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抵押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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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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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内容(75)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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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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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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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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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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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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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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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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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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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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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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