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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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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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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七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学具应当及时更换。
    00:15
  • 2
    第八条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包括单位或者个人经学校同意赠送给学生的)学具、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00:11
  • 3
    第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具有对抗性、风险性的体育竞赛,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00:14
全书内容(4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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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哈尔滨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办法(2003年8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1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
    00:14
  • 2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生的伤害事故,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00:11
  • 3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00:18
  • 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00:16
  • 5
    第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应当坚持以预防为主,依法、客观、公正、适当、及时处理的原则。
    00:09
  • 6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处理工作。
    00:15
  • 7
    第六条 学校应当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经常开展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生参加事故应急演练,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00:13
  • 8
    第七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学具应当及时更换。
    00:15
  • 9
    第八条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包括单位或者个人经学校同意赠送给学生的)学具、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00:11
  • 10
    第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具有对抗性、风险性的体育竞赛,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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