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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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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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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指导企业技术秘密的保护工作,监督、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00:10
全书内容(4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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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0九号)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9年5月21日修正,现予公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00:39
  • 2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法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权益,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推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企业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00:17
  • 3
    第二条 特区内企业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条例。
    00:04
  • 4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指导企业技术秘密的保护工作,监督、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00:10
  • 5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
    00:12
  • 6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和技术信息,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者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程序等形式。
    00:12
  • 7
    第六条 独立开发出同一技术秘密的,无论开发时间的先后,各独立开发人均可自由使用、转让或者披露该技术秘密。  许可使用、转让或者披露技术秘密时,独立开发人应当出具独立开发的有关证明材料。
    00:17
  • 8
    第七条 因意外获取的技术秘密,应当以合理形式保密,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权利人应当予以补偿。
    00:09
  • 9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秘密诚信档案,记录生效司法、仲裁文书等所确认的技术秘密失信行为。
    00:11
  • 10
    第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共道德的技术秘密,不在本条例的保护范围。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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