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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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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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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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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内容(2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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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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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00:14
  • 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  (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  (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  (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00:24
  • 4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00:15
  • 5
    第四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  (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修人员;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  (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六)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七)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禁止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  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00:59
  • 6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
    00:19
  • 7
    第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视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00:35
  • 8
    第七条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00:32
  • 9
    第八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00:12
  • 10
    第九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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